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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回应“征税筹养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3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鹤鸣 通讯员 林清 楚楚)前日有报道提出质疑指,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是否“法外滥权了”,这一观点的提出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而作为养路费征收主管部门——广东省交通厅昨天向媒体表示,广东养路费征收是有法可依的,同时,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对交通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征养路费有法可依

  最近广州部分媒体转引了《检察日报》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评论认为由于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要求“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对此,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公路法》修订后,对于养路费征收的问题,国务院早已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实施通过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2000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1999年修订后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国家四部委下发的文件正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2003年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61条也规定“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实施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可见,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养路费支援山区交通

  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认为,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对交通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以广东省为例,每年征收的养路费超过100亿元,但如何使用并不是交通部门来决定,养路费的征收不是“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利和利益”,而是政府部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该负责人还表示,广东省投入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或以养路费质押向银行的贷款,全省收取的养路费七成都用于山区和东西两翼交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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