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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富人超生判刑是“刑罚迷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37 信息时报

  广东人口亮起红灯,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总量已接近极限。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新华社曾这样报道过富人的狂妄:广州一名大腹便便的孕妇在丈夫陪同下,

招摇地来到街道办计生人员面前,从包里拿出一个红色存折本摔到办公桌上,说:这里有20万元,随便你们怎么扣,我需要安心养胎,请你们别再上门骚扰了!某些富人狂妄归狂妄,但将超生严重现象主要归罪于富人却似乎没有扎实的依据。富人超生之所以引起公愤,恐怕还在于其特殊的身份与一些富人的狂妄。

  然而,主张对富人超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却是“刑罚迷信”的一种体现。刑罚是国家的利器,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可轻易地祭出,否则不但不能达到目的,而且很可能伤害公民的人权与损害国家权威。

  刑罚是针对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人,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是在采取各种民事、行政措施都无效的情形下,对社会进行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对某一行为必须以刑罚加以制裁时,必须首先考虑其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超生问题上,尽管超生对于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严重影响,但单个公民的超生却不能说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富人超生处以刑罚,对穷人超生不处以刑罚,这显然有失公平。此外,对某一行为必须以刑罚加以制裁时,前提是必须考虑这一行为是否穷尽其他手段都无法奏效。在这个问题上,我倒是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我们的法律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在经济处罚、宣传教育等方面,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刑罚设定也必须考虑到刑罚实施的可行性。如果对某一行为要加以刑事处罚,就必须考虑这种处罚可能制止行为人继续实施这种行为。对于富人超生的现象,如果富人不怕经济上倾家荡产,我相信他们也不怕刑罚,照样超生不断,就跟穷人滇沛流离也要做超生游击队一样。

  在我看来,除刑罚制裁外,对于富人超生并非无计可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生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在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上,鉴于经济处罚相同的数额对于穷人、富人震慑力并不相同,因此可实行比例性缴纳办法,就是对于超生的公民依法实行按其财产的比例交纳社会抚养费,对于超生多的,比例也相应调高。如此,经济处罚对穷人能起到震慑力,对富人同样能起到震慑力。

  近年来,每当我们遇到一些社会问题,比如老板欠薪、暴力袭警,一些学者、官员总是要求增加罪名,加大刑罚力度,“刑罚迷信”一度非常盛行。这种现象反映了社会浮躁的心态,妨碍了人们深入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卢俊说,迷信刑罚总是政府无能的表现。如果我们一味地迷信于刑罚,就可能忽略其他一些更为有效措施的采取,这与建设勤政的政府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作者系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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