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征收养路费属于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0:24 红网

  8月23日,笔者在《检察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养路费六年来都是违法征收。拙作甫以发表,即引起掀然大波。多家媒体跟进报道和评论。针对笔者观点,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于8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媒体宣称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8月26日《成都商报》)

  从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的回应中,笔者不仅没有发现征收养路法有何合法之处

,相反倒看到了更多的法制乱象: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宣称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是一个含糊其辞的说法。对此,笔者想问,所谓征收养路费“合法”到底是符合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抑或是都符合?是不是符合政策也是合法?

  《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并在七十六条规定了对欠缴养路费的罚则。但《公路法》在1999修改时,已将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并删除了长七十六条有关欠缴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罚则。

  虽然交通部门一直在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而1997年《公路法》通过后,因《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条例已自然失效,《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此时就已失去了“立法”依据,但毕竟《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还为养路费征收留了个尾巴,此时要说征收养路费合法,还勉强说得过去。然而《公路法》在1999年修改后,养路费已被连根拔掉,彻底除名,此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不仅是失去了“立法”依据的问题,而且已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据此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者进行处罚,合法性从何谈起?!

  尽管现行《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公路法》并未规定有关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月14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连行政法规都构不上,根本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而且《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条一款只是授权国务院就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而并不是对国务院的某个机构和部门授权。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来看,在《公路法》中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并删除旧法中的养路费征收条款,就意味着养路费不应再继续征收。在国务院未根据《公路法》的授权对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等部门的规定作为征收养路费的根据,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精神。

  另外,在《公路法》已明确取缔养路费的情况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关于“在国务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公布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交通稽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的规定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无疑也是指交通部门今天仍在执行的、违背《公路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违背《公路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否能够因为地方人大的一个决定而变成合法,是不言自明的。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盛玉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公路法》是规定了用依法征税的方式来替代养路费的收取,但应该是在征收相关税费之后才停止收取公路养路费”,“《公路法》明确规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就是认可了税费替代养路费还有一个过程,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位新闻发言人无疑是在解释法律。《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是否可以如此理解,姑且不论。仅就法律解释规则而言,这位新闻发言人如果是个人对法律作学理解释,只是代表个人认识,见仁见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作为相当级别的官员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代表官方对法律进行解释并用以指导行政工作,那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公路法》应该由谁来作官方解释,作为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的赵先生是否有权对《公路法》作官方解释,相信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会进行评判。

  1999年经修正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然而,修正后的《公路法》已实施六七年之久,我们还没有看到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在哪里,这反映了有关部门立法的懈怠。在某种程度上,也让我们看到了立法中的“无利不起早”。而《公路法》已明确取消养路费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等方式,为征收养路费制造“合法依据”的作为,则让我们看到了部门利益之下的“暗渡陈仓”和“混水摸鱼”。

  继续征收养路费的逻辑,无异于国家将对某种对象征税而税则还没有定下来就先收费。也许有人会问:在有关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是不是养路费就应该停止征收?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为什么不能这样呢?!说白了,不就是有关部门舍不得放下大多还不算穷的车主这块“唐僧肉”吗?!

  到《公路法》取消养路费已经六七年之久的今天,有人还在说征收养路费合法,是可笑的。既然依法治国已经是治国方略了,还是给法律留点体面吧!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

稿源:红网 作者:周泽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