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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成为山林的真正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4: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试点取得成效,即将在全国稳步推开。这是一件大事更是一件好事,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适应林业发展的要求,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

  在我国,林业用地比耕地还多,仅集体林业用地就有 25亿多亩,在耕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着眼于整个国土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林业也经历过划定

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几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发展,为改善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没有涉及林权这个根本,集体山林经营主体并没有完全落实,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流转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农民从事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一些集体林区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后,山还是那座山,林还是那片林,却焕发了新的生机。他们成功的根本经验就是,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农民是山林的经营主体,明晰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放活了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保障了收益权,有效激发了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

  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形成了加快推进的强劲势头。这项改革,顺应林业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合乎农村实际,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复杂系统工程,一定要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统筹协调,精心谋划。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实现兴林富民,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只有通过改革尝到甜头,才能投身其中,改革才能顺利推进。林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不能牺牲生态,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要处理好集体与农民、管理与放活两大关系。要让利于民,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确保农民多得利、得“大头”。同时,对集体也要保证其必要、合理的权益,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林业是产业,也是特殊的产业;林木是商品,但又是特殊的商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能单纯地放,也不能简单地管。放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林木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让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愿意增加林业投入。管就是要弥补市场缺陷,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

  要把握林权界定和农民决策两个关键环节。山林确权既要考虑现实,又要考虑历史;既要照顾国家、集体权益,又要照顾林农权益;既要扎实做好有关技术性基础工作,又要注意面上的基本政策规范。农民群众是林改的参与主体、受益主体,也是决策主体、监督主体。林权分不分、怎么分、什么时候分、分到什么程度,都要由农民说了算。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引导和服务协调工作,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行政命令、强制推行。不能照搬一种模式,不能搞一刀切,应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展开。整个林改过程,都要围绕确权这一主体改革,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它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林改方案的指导、审核和把关。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纪律,不断发现、处理和解决新问题, 让山川更绿,农民更富,林区更活,推进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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