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枫一审被判刑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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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5:2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记者蔡竹青)8月24日下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的钱物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枫于1994年到2005年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淮南市气象局局长、省气象局副局长和原宣城地区挂职行署副专员(后改为宣城市)、宣城市副市长、市委 副书记(副厅级)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经营活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48人、124次给予的财物。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枫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正确履行职责,然而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枫在纪检部门找其了解其他案件情况时主动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