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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限制“恶搞”,还青少年健康成长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6:00 光明网
陈锦益

  2006年8月23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自此,我国正式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

  不知何时,网络上开始风靡“恶搞”这个名词,几乎一夜之间,“恶搞”捧红了胡戈、猫少爷、老蒋等一大批网络新锐。从最初恶搞电影《无极》,到如今,恶搞竟然将魔爪伸向了《闪闪的红星》等一批红色经典,把那个年代的红色电影恶搞地面目全非,丑化、歪

曲了红色经典和英雄人物。更有甚者:长沙一饭店竟“恶搞”《开国大典》,篡改毛主席的庄严宣告。

  红色经典是与几代人坚定的革命理想和豪迈的战斗精神紧紧联系一起的,是对后人的励志。恶搞红色经典不仅践踏了几代人的理想更践踏了国家的尊严和民族情感,是对英雄和先烈的不敬和污蔑,更是对国家尊严的一种亵渎。

  再者,恶搞片子中往往出现污言秽语、暴力血腥,充斥着社会暴力,传播着大量的不良文化,而大多数青少年还不具备足够的判断力和自制力,红色经典的恶搞片这类不良文化容易误导他们树立不正确价值观、道德观、文化观和世界观,而且血腥暴力等恶俗文化的传播易诱导青少年犯罪。

  恶搞用于娱乐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建立在丑化英雄,歪曲历史,传播不文明的基础上,这不利于广大青少年的成长。限制“恶搞”,整顿文化市场,加强舆论环境的建设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应为青少年的成长营造一个有序的舆论环境,一个健康的成长空间,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这是国家和社会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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