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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7:40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8月26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新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逐步调整。

  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

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据了解,调整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较原来略有提高,同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措施,方便市民参保,扩大参保面。(崔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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