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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刑责“富人超生”能精确制导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9:42 人民网

  广东人口亮起红灯,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总量已接近极限。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8月25日《南方都市报》)

  今年3月21日,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就有网民问:“富人、名

人有没有生育特权?”张维庆主任回答说:“没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富人、名人似乎确有超生的特权。在广州,一名大腹便便的孕妇在丈夫陪同下,招摇地来到街道办计生人员面前,从包里拿出一个红色存折本摔到办公桌上。“这里有20万元,随便你们怎么扣,我需要安心养胎,请你们别再上门骚扰了!”无疑,富人超生破坏了社会整体公正,加大贫富差距拉开后的社会矛盾,使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因此,遏制富人超生现象是完全有必要的。

  事实上,在郑志国教授提出对富人超生要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张维庆也曾提出要修改刑法,以打击“富人超生”现象。问题是,如果出台了刑责“富人超生”的法律,就能够精确制导、准确打击到超生的富人么?

  富人超生的方式很多,如伪造孩子天生疾病的证明、利用高科技借腹生子、假离婚多生合法化、花钱“买”二胎准生证、到香港、国外去生小孩等等。这些超生方式隐蔽深、躲藏快、手段高、查处难、代价大,且在钻现行法律的空子,能否抓住“富人超生”的“辫子”显然任务艰巨。而如何准确界定“穷人超生”与“富人超生”更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任务”。一旦界定不准确,伤及的恐怕还是多数的超生穷人。

  富人们既然能通过钱来伪造证明、假离婚、买二胎准生证,恐怕也能通过钱免去刑法的惩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警方对该镇11名涉嫌私挖滥采煤矿者,以涉嫌盗窃罪实施刑事拘留。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此前不少小煤窑主以每天支付百元“工资”的方式,雇“替身”顶替自己“坐牢”。(8月25日《工人日报》)私挖滥采煤矿者都能逃脱刑责,超生富人在面临刑责时,一番运作之下,恐怕还是能逃脱处罚。

  事实上,按照我国新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果超生要追究刑事责任,穷人超生和富人超生都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专门对富人采取刑事处罚措施,是违反法律精神的。通过刑责来追究超生的责任,在法律史上并无先例,也是不科学的。因此,专门追究“富人超生”的刑事责任,是不现实的。

  在我看来,要遏制“富人超生”,除需要计生部门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杜绝权力寻租、“剥夺”富人超生的特权外,还需要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对伪造证明、借腹生子、假离婚等富人超生方式予以打击,堵住富人超生的漏洞。同时,也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化,通过巨额罚款的方式,给予富人们严厉的惩罚。

  在没有“穷尽”一切非刑责手段来遏制富人超生之前,若出台一项毫无“精度”的法律来追究富人超生的责任,是危险的,它带来的社会影响将比富人超生更大。

刘义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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