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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10月起补助提高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3:05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张敏)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提高5%。死者子女(弟妹)补助截止时间,由原来的16周岁延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他们可领着补助读完大学。

  昨日,从省人事厅获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将被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非因

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两种补助比例均比以往提高了5%。今年还取消了遗属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在待遇上的区别。

  据介绍,今年将严格受补助对象的确定。对于由死者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也不再列为享受定补的对象。

  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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