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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请告诉公众羁押一位母亲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5:21 南方报业网

  继高莺莺父母上月23日相继被刑拘以后,本月18日,高莺莺案专案组在武汉召开了复查结果新闻发布会,某种程度上回应了高案媒体介入以来公众广泛存在的社会情绪,但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对高莺莺案的强烈质疑,依然没有得到合乎情理和逻辑的解释。这种强烈质疑和普遍不信任的公众情绪为何久久凝聚在高案之上,我想里面一定有各种可供探析和思考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高案复查时在司法程序上的若干瑕疵,让我们不得不心存疑窦。

  在本案两位嫌疑人都已涉罪羁押,等待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关键时刻,我愿意在这里将目光投向高案当中一个并非核心的人物,高莺莺的母亲陈学荣。根据《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正是这位母亲,迄今依然羁押在襄樊市第一看守所。

  让我生疑的是,办案机关羁押陈学荣的理由,始终语焉不详。同据上述报道,襄樊市公安局7月23日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时,刑拘通知书上所载涉嫌罪名是伪证罪。这里所说的伪证罪,自然大家都知道,是指根据专案组通报的鉴定结论,那条神秘的内裤上精斑系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所留。

  但我注意到,就在正式发布这个鉴定结论的同一个新闻发布会上,专案组副组长、襄樊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董煜华回答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时,曾明确回答,“从目前调查取证的情况看,高天虎陷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是多次的。主要有宝石宾馆经理王某某,说是王逼高卖淫的。此外,还有其他对象,我们正在调查之中,不便透露。为什么高天虎自留精斑?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高的妻子不知情,而高不予承认此事。”

  看来,已被羁押的高天虎,到底涉嫌伪证罪还是诬告陷害罪还属未定之数,此事尚且不论,单说专案组既已承认陈学荣不知情,本无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如何又能生生地作出陈学荣也涉嫌伪证的刑拘决定?同理,如果陈学荣不知情,诬告陷害罪又从何谈起?

  再退一步说,无论陈学荣涉嫌哪一个罪名,都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刑诉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事实上刑拘最长期限由报捕期限和批捕期限构成,分别为10天、14天、37天三种情况。从已经公布的证据看来,显而易见,陈学荣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所适用的刑拘37天期限。但从上月23日到今天(26日),陈学荣已被羁押整整35天,令人大为不解;不仅如此,陈学荣亲属代她聘请的律师,迄今依然无法行使到会见她的合法权利,联想到刑拘消息传出之初,她的丈夫高天虎聘请的律师也愤而向媒体抱怨无法会见到高本人,夫妻俩的命运令人嗟叹。

  陈学荣到底有罪无罪?这是高莺莺案必须解决的实体问题之一;陈学荣到底应该羁押到何时?这是高莺莺案必须解决的程序问题之一。在高莺莺之死因尚未能完全平息公众质疑,高父之入罪尚未能完全说服公众之时,我真希望专案组不要再在陈学荣案上留下任何遗憾,我更寄望于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此案的检察机关能勇于承担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待,那就是,为什么要羁押一位母亲35天!

  (作者系资深传媒人)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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