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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人大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和本级政府不适当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6:2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讯记者赵颖报道:“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介绍监督法情况时说。

  乔晓阳指出,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监督法在作了衔接性规定的基础上,又有了新内容:

  一,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也就是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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