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监督法: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6:3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监督法草案等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了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衔接问题。

  乔晓阳说,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