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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有权撤销政府决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6:03 重庆时报

  

人大有权撤销政府决定(图)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委员们在表决企业破产法草案新华社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幕,会议表决

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2008年底,政策性关闭破产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举办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等,对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推动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执行时间:2007年1月1日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可撤下级人大决议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法律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集体行使监督权,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年立一法保障权力机关监督权

  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昨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监督法既明确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工作职能,同时也就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至关重要的。”杨景宇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执行时间:2007年6月1日

  国企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法律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为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法律还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执行时间:2007年6月1日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不再优先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并得到委员们普遍认可。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破产法的出台,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国有企业要告别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特殊政策,也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定压力,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经营者失职致破产将负法律责任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负责人:可申请重整企业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引入重整制度,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目前,在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整的原因、重整的期限如何确定等方面,还有一些争议。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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