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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转读另一所大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20 长沙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周传美 岳文清)冷某和谭某向个体女老板孙某承诺,只要给他们12万元就能帮其将儿子转到一所比较理想的大学就读,后因冷某和谭某事未办成也不退钱,孙某便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缺席判决:冷某和谭某应返还孙某12万元。

  1999年7月上旬,家住南县南洲镇的冷某和丈夫谭某,得知该镇个体工商户孙某的儿

子考上了湖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便找到孙某,说只要给他们12万元“活动经费”,就可以帮其将儿子转到毕业时包分配的某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就读。孙某信以为真,于同年7月10日将12万元现金交给了冷某和谭某。后来因转学之事未办成,孙某便要求冷某和谭某退款。冷某和谭某答应退款,但解释说钱已挪用,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清,并由谭某于2000年12月29日向孙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欠孙某12万元”的欠条。此后冷某和谭某去向不明。孙某托人多方打听冷某和谭某的下落,并催他们还款。谭某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数次请朋友雷某转告孙某,说他们会尽快还款,但一直未能兑现。孙某无奈,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冷某和谭某立即偿还欠款12万元。

  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委托冷某和谭某帮助办理其儿子转校之事,冷某和谭某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12万元,该委托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高等教育入学实行考试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冷某和谭某基于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孙某。谭某就该款向孙某出具欠条,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由于冷某和谭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法院作出了前述缺席判决。该案判决经公告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冷某和谭某均未上诉。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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