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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超生要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9:19 国际在线

  作者:魏文彪

  广东人口亮起红灯,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总量已接近极限。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8月25日《南方都市报》)

  众所周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是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且这种危害应该具有产生直接危害后果的特性。我国现阶段所以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是因为国家尚不富裕,人口过多造成过重社会负担与资源压力,而并非是因为超生会对他人与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所以超生不宜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显而易见。

  当前超生的尽管有一些是高收入者,但是也有不少经济不富裕甚至是人们所认为的穷人超生,穷人与富人都有超生行为,那么仅仅对其中的富人即郑教授所说的“私营企业主”追究刑责,无疑违背法律同等适用所有人群,不因人身份与地位而异的根本原则。

  计生部门负责人多次公开强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并不存在强制。即便对于超生者施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也是出于政府政策层面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规定存在着距离;而就法律层面而言,也有地方法规与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区别;人大制定的法律之内也有违法处罚规定与犯罪处罚规定之别。所以,有一些行为违反政府政策但是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者违反地方法规却未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因而对这些行为可以实行行政与经济处罚,但是却不可以动辄施以刑罚,否则就是抹去了政府政策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与刑法规定的差别,是从根本上违背法律的基本特性与原则的,必然会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超生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人的观念问题,即抱持着传统的落后思维。而法律是不对“意识”与“精神”领域寻求管辖权的。即便这种传统落后观念产生了超生这样的“后果”,那也是属于社会责任感淡薄问题,同样不属于刑法管辖范畴。

  郑志国教授的建议体现出的实际是一种可怕的重刑思维,即试图将一切不良社会现象统统纳入法律管辖范围,而且一律施以“从重从快”的刑事处罚。郑教授的建议实际暗含着这样的逻辑,即社会的“完美无缺”与“高度纯洁”是值得追求的,而且只要这样的“理想”能够实现,就可以实行包括“重刑主义”在内的“不择手段”。假设郑教授的建议能够成为现实,大部分的国民无疑将要被投入监狱当中,人的尊严与权利也将不复存在。只要人的天性不能完全改变,人就难免会有一些不值得提倡但也不宜由法律管辖的弱点与行为,所以,“重刑主义”即便能够实际施行,也注定只会是一场难如施行者所愿的乌托邦。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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