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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大胆制度创新,坐实人大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0:07 南方报业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所规定之监督权,拥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力,从而推进民主政治,尚需要各级人大审慎而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

  这部《监督法》从提出到如今制定出台耗费20年之久,在立法史上可能也算一项纪

录。诚如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所说,主要因为这部法律触及到政体与基本架构问题。按照宪法与相关法律文本的明文规定,中国式民主体制的根本性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又有行政、审判、检察的权力划分。依照这一架构,所有这些部门的权力均源出本级人大,因而,假如存在什么问题的话,那也将会是人大监督过滥的问题。

  但是,在现实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崇高权力受到种种羁绊,而无从实施。从法理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拥有的权力中,仅次于立法权和预算审议权的,就是监督权。通过这一权力,人大也可以确保其他部门执行法律及人大的决议,但事实上,各级人大的这一权力并未产生宪法所隐含的那种力量。

  此前人们普遍抱怨,各级人大常委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法迟迟没有出台。现在《监督法》出台,确实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也规范了行使这一权力的程序。比如,《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尤其重要的是,《监督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以一种强有力的政令撤销权,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种种权力能否从法律文本上走入现实中,依然是一个问题。总体的监督环境不可能因为一部《监督法》的颁布就会一夜之间好转,《监督法》能否满足民众对于人大监督权的心理期待,就看各级人大常委会自身能否抓住此一立法机遇,建设和巩固实施监督权的制度。

  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改进自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前,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数量过少,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七八个部门的事务,监督效率很低。另一方面,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也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而他们又没有聘请专业助手。更重要的是,有些委员缺乏责任感。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最大挑战。

  监督权要真正在“一府两院”心目中具有权威性,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必须紧紧地抓住两点:第一,强化对人事任命的控制及官员的问责。第二,强化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控制与预算执行的监督。假如人大常委会能够依据民意,按照法律,独立地罢免一两位不称职的官员,则其权威立刻就可以树立起来。同样,假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从预算编制阶段就介入其所对口的行政部门财政资金分配决策过程,则其日常的监督就不会被行政部门轻视。目前的预算编制由财政部门控制,人大常委会只是匆匆审议、全盘通过,常委会的监督自然就不会被行政部门看在眼里。

  当然,在民主政治时代,最有力的权力总是那种得到民意支持的权力。人大突破目前的制度困境、强化监督权的正道,是按照民意行事,实现监督的公开性,让民意成为人大监督权的后盾。这样的权力,将有可能突破目前的僵局,打开一条完善民主制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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