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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富人超生判刑是“刑罚迷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0:19 国际在线

  作者:杨涛

  广东人口亮起红灯,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总量已接近极限。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8月25日《新京报》)

  有媒体这样报道富人的狂妄:一名大腹便便的孕妇在丈夫陪同下,招摇地来到街道办计生人员面前,从包里拿出一个红色存折本摔到办公桌上。“这里有20万元,随便你们怎么扣,我需要安心养胎,请你们别再上门骚扰了!”然而,某些富人狂妄归狂妄,但将超生现象严重现象主要归罪于富人却似乎没有扎实的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生局助理巡视员段建华就曾说,富人超生现象在广州并不是很普遍。富人超生之所以引起公愤,恐怕还在于其特殊的身份与一些富人的狂妄,并非富人超生比穷人更为严重。

  即使对于狂妄的超生的富人,主张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一种无视人权与于事无补的“刑罚迷信”的体现。刑罚是国家利器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可轻易地祭出,否则不但不能达到目的,而且很可能伤害公民的人权与损害国家权威。

  刑罚是针对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人,所施行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是在采取各种民事、行政措施都无效的情形下,对社会进行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在对某一行为规定必须以刑罚加以制裁时,必须首先考虑其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在超生问题上,尽管超生对于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严重影响,但单个公民的超生却不能说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要用刑罚来制裁。而且,对富人超生处以刑罚,对穷人超生不处以刑罚,这对富人也不公平。其次,对某一行为规定必须以刑罚加以制裁时,必须考虑这一行为是否穷尽其他手段都无法奏效。在这个问题上,我倒是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我们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措施对富人超生都失效。我们是否在经济、教育等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来防范呢?卢俊说,迷信刑罚总是政府无能的表现。如果我们一味地迷信于刑罚,就可能造成忽略其他一些更为有效措施的采取,这与建设一个勤政的政府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刑罚设定也必须考虑到刑罚实施的可行性。如果对某一行为要加以刑罚处罚,就必须考虑这种处罚可能制止行为人继续实施这种行为。对富人超生的现象,如果离也要做超生游击队一样。所以,刑罚对于铁定了要超生的富人来说,是会失效的。

  在我看来,对于富人超生并非无计可实,非得要实行刑罚制裁不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生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在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上,鉴于经济处罚相同的数额对于穷人、富人震慑力并不相同,因此可实行比例性缴纳办法,就是对于超生的公民依法实行按其财产的比例交纳社会抚养费,对于超生越多的,比例越高。如此,经济处罚对穷人能起到震慑力,对富人同样能起到震慑力,因为这就不是几万、几十万的问题,而是其家产的百分之几甚至是几十的问题,这种处罚方法也许是比刑罚对于富人的震慑力更强。

  近年来,每当我们遇到一些社会问题,比如老板欠薪、暴力袭警,一些学者、官员总是喜欢要求增加罪名,加大刑罚力度,“刑罚迷信”盛行。至于真正设立刑罚后,能起到什么效果,会带来什么副作用,学者、官员却考虑甚少。在这种“刑罚迷信”后面反映了社会浮躁的心态,妨碍了人们深入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我要呼吁,迷信刑罚可休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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