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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0:39 武汉晚报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昨天签发主席令,监督法生效,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拆迁补偿、告状难等纳入监督内容

  ;据全国人大的解释,监督法的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方面,像“三农”问题、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在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方面,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这些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均被纳入了监督的内容。

  政府不当决定人大可撤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说,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

  对此,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监督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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