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未就业可申请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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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1:01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日前,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9月1日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领取低保。 据山东省民政厅城市低保中心主任蒋德生表示,此次14部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了大学生毕业后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将给予低保的保障。家是城镇的大学生,可根据家庭情况按当地低保标准申请低保。未落实就业毕业生户口迁回入学前原 籍的,将在原籍申请;择业后的毕业生,则在落户口的地方申请,并按当地的低保标准执行。山东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入学前原籍是农村的大学生,与入学前城镇户籍的毕业生享受同样的政策;没有施行低保的农村地区,有关毕业生可享受特困救济政策。 对入学前原籍是农村的大学生,如果毕业后一段时间内没有找到工作,户口和档案将被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因为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其家庭的户主仍然是其父母,那么仍要与父母一起按照农村的标准享受低保。而择业后的毕业生申请低保,要在落户口的地方申请,同样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 蒋德生说,对往届毕业生也应按《通知》内容及有关政策来办。 北京市民政局低保处有关人员介绍,北京市的应届生享受低保的条件即实际生活标准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10元/月,才可以领取。综合《北京娱乐信报》《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