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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河报: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当决定,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12 四川新闻网

  □魏文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就监督法草案等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见8月27日人民网)民众直接或间接选举政府的根本目的,

是为了让权力更好地造福民众,但由于权力为具体的个人所掌握,权力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自利倾向,而行政权力又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力量,只有对其予以有效的制约,才能避免权力随意扩张。

  我国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民意代表机构,所以各级人大既要履行制定法律与地方法规的职责,同时又要反映民意、维护民众权益免受行政权力侵犯。所以,人大代表民众对政府与司法进行监督,是其应有的职能。

  但是人大对政府与司法行使监督权不能停留在概念上,如果没有必要的刚性,就会流于形式,有损于人大的权威,动摇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难以发挥制约行政与司法权力。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授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刚性监督权,并制定相关程序,将人大的监督权力真正落到实处,使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同级政府的不当决定行使“否决权”,从而更有力地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更有效地防范民众权益受到不当行政行为的侵犯。

  这个规定的制定,将促使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领悟到权力的来源,更清醒地牢记权为民所用的宗旨,更加注重以民众的利益规范自身行政行为。总之,这一规定将对行政行为形成一种“高压”,使地方各级政府更为审慎地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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