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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北青报:企业破产 清偿顺序与抢救顺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13 四川新闻网

  马少华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上周,《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有一个重要修改,就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而原来草案中规定优先清偿的则是担保债权。这个修改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争议之后确定的,而改了之后仍有争议。这个争议耐人寻味。

  一个企业资不抵债,法院根据申请将其财产变价归还债权人,这就叫破产。破了产的企业资产,当然不够众多债主分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人人有份的分法之外,还有设立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民商法的通例。“优先”者分得一份,别人自然就少了一份可分。但实际上,自从2004年起,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中就已经确立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地位。可人们最终会看到两个“优先”来争夺“优先”地位。这就是留到现在的矛盾。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原来优先清偿的担保债权的顺序符合普遍做法,有利于维护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而持反对意见的委员则认为,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职工,企业破产法固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更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争议可以使人们体会到:立法的过程,不仅直接决定不同人群利益,而且往往是在那些都应该加以保护的权利之间进行“迫不得已”的艰难抉择。哪一些利益应该看得更重?这既取决于立法者的良心和聪明才智,也取决于他们所接受的不同的理念。反过来,他们的抉择也会影响和触发人们在社会观念、价值层面的思考。

  在这种价值权衡中,相互比较的价值,不仅是财产价值,还有其他的社会价值。与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相对的,不仅是关涉到金融体制的稳定的银行债权,还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稳定的交易预期。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去年5月发表的文章《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孰优先》已对此进行了论述。看清楚了这些可能受到损害的价值,就明白破产法为什么会使立法者争议不休,举棋不定。

  除了“清偿顺序”之外,上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还有一个“抢救顺序”,即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第一次提出:发生突发事件应首先救护未成年人。如果说,破产之后的“清偿顺序”是充满争议的,那么,突发事件中的“抢救顺序”则好像没听到什么争议。其实,这两种情境有同有异:其共同点是,这两个“优先”的对象,与其他对象相比都是弱势的:劳动者比企业弱,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弱。弱者生存能力差,同样的资源和机会,对于他们就更为重要,他们就应拥有更优先的权利。打个比方就是:如果一个饥饿中的人与一个吃得很饱的人都对一个馒头拥有权利,但这个馒头对于他们的重要性却相差甚远,那么你看,这个馒头应该给谁呢?在这里的价值排序是:生存比发展重要,生命比赚钱重要。

  但问题在于,以这样简单的价值排序能不能处理复杂问题?

  还应该看到这两种情境不同的地方: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问题,是在一个有着多种现实权利和制度背景的复杂关系之中。而危急抢救中的优先问题则相对简单,没什么多想的,只需要基本的伦理思考:我们把生命的机会给谁?破产清偿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职工工资问题,虽然触及人的生存、发展问题,但相对于急难中的生命抢救,仍然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还会有其他制度的救济途径。但是危难中的弱小生命,就等不及了。

  这样看来,因为生命最重要,在生命问题上的判断抉择反倒更为简单。而立法过程也有难有易,破产法搞了20年没出来,算是最难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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