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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两制”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校中校”必须清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8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讯记者常红、赵颖报道:“校中校”问题公民意见非常大的问题原来很好的公办学校,换了一个牌子,就所谓的“一校两制”,实际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来它是一个国有资产,结果换了一个牌子变成一个私立,或者合作办学,这个利润就流向了个人的腰包,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中是非常明确,这种现象必须清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

  信春鹰介绍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一个是要求性规定。就是要求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接下来是禁止性条款。就是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从本质上来说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现实来说,它可能要直接冲击到现在大量存在的“校中校”,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当然我们知道,“校中校”的问题是我们公民意见非常大的问题,它有很多的危害,比如说,我们原来很好的公办学校,换了一个牌子,就所谓的“一校两制”,实际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来它是一个国有资产,结果换了一个牌子变成一个私立,或者合作办学,这个利润就流向了个人的腰包,而钱是要从家长的口袋里掏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

  信春鹰说,因为有“校中校”,它对于教师队伍来说是一个很不稳定的因素。你在楼下上课,你可能是拿普通教师的工资,你到楼上去上课,那你就是拿很高的报酬。所以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些新的不公平,所以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中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这个法律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必须清理。

  李连宁强调说,《义务教育法》关于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针对性非常强。就是针对前一阶段基础教育领域在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向,作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按照法律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对原有的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按照新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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