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义务教育经费要按受审计和监督不得侵占和挪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5:48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讯记者常红、赵颖报道:“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说。

  信春鹰说,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明确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第一,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

  新法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转移支付这样的制度。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既是现在在很多地方的一个实践,也是我们未来的一个方向。

  新法规定了要设立扶持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因为现在义务教育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比较薄弱。要有专项的基金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

  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这个制度是一个很新的制度,这也是便于社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