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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好一个“赔偿无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7:38 国际在线

  作者:王石川(个人文集)

  8月27日上午,许多旅客拨打本报热线6774488反映:他们买了开往上海、温州、杭州方向的火车票后去乘车时,被告知列车晚点,而且晚点时间很长。几名旅客找到车站值班站长,要求给个说法,并赔偿由于列车晚点造成的损失。值班站长称,对于列车晚点给旅客带来的不便,车站请旅客谅解,但目前铁路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赔偿无法律依据。(

8月28日《贵州都市报》)

  类似的推托之词我们听得耳朵都长茧了。

  列车晚点屡屡发生,面对乘客的愤怒,铁路部门的惯常招数就是无动于衷,或者是“最多道歉,赔偿没门”。盛怒之下,每年都有乘客索赔的案例,但无一例外,最终的结果均是“赔偿于法无据”。法律的不健全,仿佛成了铁路部门屡试不爽的挡箭牌。

  比如,铁路部门奉行“撞了白撞”主义。如果行人不幸被列车撞死,只能自认倒霉。铁路部门通常会出于所谓“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死者家属数百元的施舍。若要异议,铁路部门就会振振有词:按照国务院1979年颁布的《列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看吧,真是命如纸贱,但又奈何不得!

  再比如,按照铁路部门规定,身高不超过1.1米的儿童免票乘车,身高在1.1米至1.4米的儿童购半价票乘车,身高超过1.4米的则需购成人票。儿童购票福利线早在建国初级便已确定,50多年来几乎未作修改。但不争的事实是,近年来我国儿童身高普遍增高。可以作为例证的是,早在2001年,北京市的女兵征集标准,即由原来的1.58米提高到1.60米。

  27年的《暂行规定》还在暂行着,50多年的自定行规仍在通行着,铁路部门实在有耐心。与此相映成趣的是,每年的春运来临之际,铁路部门总是铆足劲、铁了心要涨价,哪管民怨沸腾?哪有心思考虑符合程序正义?心情好了还能给出涨价的理由,心情不好连涨价的理由也省略了。如此急咻咻之态、不顾一切之势,令人惊诧!

  一方面心安理得地享受不健全法律、不合理规定的百般好处,另一方面却千方百计地践踏程序、违逆民意,想要涨价了,一刻也不会迟缓。这种人格分裂症完美地体现在铁路部门身上,嗜利面孔可谓彰显无遗。由此可见,垄断部门的权力癫狂之下,一切霸王条款都有可能,它们行事的一切出发点就在于必须对自己有利。

  其实,即便没有晚点赔偿的法律规定,乘客与铁路部门也有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此,铁路部门为何视而不见呢?老是说和国际接轨,欧盟已出台规定列车晚点须赔偿,我们的铁路部门为何置若罔闻呢?西方国家对儿童的免票福利通常和年龄挂钩,我们的铁路部门为何死死抱住身高不放呢?说穿了,即便法律健全,只要垄断存在,铁路部门仍会有霸王习气的。

  一言以蔽之,面对立法滞后的现状,当务之急先健全相关法律,使法律及时跟进。但是,仅有法律就能降服霸王了吗?

  

  审稿: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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