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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能因私营企业主超生严重而增设刑法的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8:00 光明网
匡生元

  广东省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的《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披露了这样一个调查结果:多年来,广东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郑志国先生认为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因此他建议国家在刑法中增设相应条款,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超生问题比较严重,依我看大概不止是私营企业主,其他的富人阔人也少不了超生

的。可以这样说,在以罚代管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方式的条件下,只要出得起罚款的都可以超生。此外,还有官员带头超生的、越贫穷越超生的等等。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相应条款,以追究这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不能专门针对私营企业主的超生,应该针对所有的违法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者。

  不过,我始终以为,用刑法来惩治超生,这未免太过于重典重治了些。法律应该是对少数人的打击。唯有如此,法律才能让人普遍地遵守,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就说这超生吧,其个中原因就非常复杂,有钱的人超生超得起,有权的人敢超生,而贫穷的地方也普遍的超生,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农村。如果对超生者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农村的超生者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吧,有失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追究吧,可能一些地方整个村子的家家户户都要送上法庭,受到法律的审判。倘若如此,则违反了法治的根本目的。法不责众。如果一部法或一个法律条款责了众,那么这法或条款就畸重,或超越了现实的条件,甚至是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的。

  郑志国先生针对有的地方出现超生现象,做过这样的分析:当地领导担心被“否决”,想方设法隐瞒不报;以后发现问题,当时的领导已经离开,有的甚至得到提拔,事后又不追究责任。所以他建议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和监督,“一票否决制”在一定期限内要有追溯力。郑先生的这个分析,就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之所以有超生现象,是因为领导为了保住官位而隐瞒,并且“一票否决制”缺乏一定的追溯力。而郑先生建议的刑事责任追究只是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也就是超生的夫妇,它解决不了官员为保住官位而隐瞒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超生的现象也不会消除。再说,只对超生者予以法律的追究,而对管理者的失职、渎职、隐瞒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很不公平和公正的。

  私营企业主,不,严格而准确地讲应该是富人想方设法地超生目前是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如何解决应当慎之又慎。切莫不可重典重治——予以刑法的惩治。若不然,不但解决不了存在的问题,反而让法律陷于尴尬,销蚀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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