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医生吃回扣属受贿罪需正规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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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9:38 南方日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释法”—— 医生开方吃回扣属受贿罪 广州中院:判案实践还需更正规司法解释
医疗行业:医生不是公务员,不应算受贿罪 医生一手开高价药、一手拿高回扣,这种行为将被定性为受贿罪!这消息在广东法律、医疗界引起强烈震荡。 前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任何疑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昨日就此对本报回应称,要真正用于司法实践,还需要用更正规详尽的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而医疗行业则认为,医生不是公务员,不应算受贿罪,以量刑较轻的公司企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罪论处,比较合适。 法律界定 处方回扣:公权还是私权?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收取相关药品供应商的回扣到底是否符合此条的规定,在法学界一直有激烈争论。 以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为代表的“正方”观点认为,即使是工作在医疗一线的医生也有公共管理的职能,不能仅仅认为医生从事的是技术工作,同时由于国有医院是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单位,处方购药的花费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资金,因此医生的“处方回扣”以多支出国有资金为代价来换取个人利益,实质是对药品的管理工作,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可以认定为受贿。 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反方”则认为,普通的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这类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不能认定为违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树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处方回扣”的定罪难度很大,陈树英说,如果医生有某些行政职务,可以决定药品、器材等的审批和招标等,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所收的贿赂就可以认定为受贿,但是一个普通医生在开处方时对某些药品有所“侧重”,从而收受药商的回扣,却很难认定。 针对裴显鼎前日的发言,陈树英则表示,据她所知今年以来广州中院还没有接收涉及到医生处方回扣的商业贿赂案件,但如果最高法院可以将发言精神以正式的司法解释形式下发,各地方法院就完全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加以应用,届时关于“处方回扣”的争论将告一段落。 卫生部门 应算公司企业人员受贿,量刑较轻 对于最高法院副庭长的“释法”,不少医院人士反映,新解释有利于规范医药流通秩序,威慑医生不吃回扣。但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量刑较重,普通医生吃回扣不应归于此类,而应属于另一类量刑较轻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省某三甲医院的负责人坦承,过去,对于医生吃回扣的性质一直界定模糊,卫生部门一般作为行业不正之风来处理,属于道德、党纪监管范畴,现在如果按裴显鼎的解释,属于“从事公务”,应以受贿罪论处,那么就非常清晰了,“这等于在医生头上悬挂了‘达摩克利斯之剑’,威慑大了,整个行业吃回扣行为肯定会大大减少!” 卫生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明确指出,对于过去模糊的医生开处方吃回扣问题,应按照今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第六次刑法修正案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省多名医疗界专家也表示,应该按照这个公司企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罪来论处,比较符合实际。 业界建议 改革“以药养医”,合理提高医生技术费 另外,还有医疗界专家指出,“医生吃回扣属于受贿”这剂“猛药”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刹住歪风,但毕竟不是长久治本之计。 他指出,医生吃回扣,根子在于目前“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医疗行业是个高风险、高技术的行业,但目前由于政府投入不足,体现医生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项目定价又低,导致了当前医院“人不赚钱,机器和卖药赚钱”的怪现状。 所以要根治医生吃回扣的问题,还得从整体上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废除“以药养医”体制,政府加大投入,特别是合理提高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项目收费,让医生可以靠自己真正的看病本事赚钱养家,而不必开“大处方、大检查”以牟取回扣。“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这样的。”本报记者李静睿陈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