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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考验“执行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1:02 红网-三湘都市报

  ■徐迅雷

  这是一部引人注目的重要法律,历经20载风雨才出台。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8月27日表决高票通过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8月28日A3版)

  《监督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多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体现了人大实行法律监督的延伸性和具象化。《监督法》条文的设立,不是用来观赏的,比如它规定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下一级不当决议,就是很硬的一手。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命令,超越了法定权限,人大就“有权撤销”,这样的“釜底抽薪”是治本之举。

  当然,《监督法》要落到实处,并不是简单的事情。“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向来很强大,而且有些问题大抵属于“积重难返”,比如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比如“两院”工作当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些公民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不是有了《监督法》的法条就能一切迎刃而解的。

  “监督”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关键词”,但是,有监督就有反监督。“反监督”的形态会有很多,比如防监督、顶监督、避监督、架空监督,等等。有些被监督对象很聪明,它给你来软的“反监督”,让你监督的拳头打在棉花上。所以,在施行监督法时,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确实需要执法勇气和执法艺术。

  人大的监督权还会遇上被监督对象的“监督权”。比如“一府两院”中的检察院,就有自己的种种监督权:它有审判监督权,可以监督法院;有立案监督权,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个案子立案;有司法监督权,可监督司法局。这样,检察院的权力就涵盖了公检法司各个领域。要知道,这些“监督权”已操练了多年,很“老到”,如何监督这些“监督权”,让其好好地跑在法律的轨道上,还真是一个问题。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人人都知道“监督”两个字的重要,监督作为公共产品是不可或缺的;而在我国的行政领域,原本就有不少具体的监督办法和规定,但实践中的监督情形和监督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所以,我们特别期待人大的这部《监督法》能够得以很好地施行,能够被充分地尊重和信仰,为其他领域的监督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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