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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消费者状告“茅台”虚假宣传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2:05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8月29日电(记者胡锦武)由于购买“国酒茅台”宴请时遭到客人对茅台酒宣传的质疑,江西省于都县一消费者陈美华认为“失了面子”,以虚假宣传为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陈美华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19日,陈美华以7852元在兴国县新阳光超市购买了6瓶“国酒茅台”。随后,陈美华在邀请客人聚会时,按照产品说明书宣传“国酒茅台”“具有保健和疗效”的特

殊功能时却遭到客人鄙视,导致宴席不欢而散。

  陈美华认为“国酒茅台”的虚假广告使其宴请计划“夭折”,甚至导致别人对他的人品产生怀疑,遂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购酒款,并赔偿同等金额7852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美华购买的茅台酒确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消费流通标准和要求,购酒、销酒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愿,所形成的买卖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贵州茅台酒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宣传,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原告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广告宣传酒的功效时遭到他人质疑。为此,法院认为,陈美华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于法相悖,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陈美华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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