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破产清偿顺序彰显公民权利优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2:19 大河网-大河报

  优先清偿职工权益,成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新破产法中清偿顺序的制度性安排,体现了公民权利优先的法制原则。耐人寻味的是,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曾经贯穿新破产法长达十几年的立法进程。(见8月28日《中国青年报》)

  1986年我国出台的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

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这一规定的缺陷十分明显。加之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便成为一些企业的家常便饭。加之破产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使得破产往往成为企业推卸责任、摆脱债务的一种工具,而职工无疑成了破产行为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企业破产直接关系着职工的命运,而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直接关乎职工的生存权,关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内部招工和接班制度,一家人在同一个企业上班的现象十分常见。一旦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全家老少几代人立即陷入生存危机。

  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将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清偿顺序。很明显,这更有利于保证职工的应有权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工资、社保费等是劳动者的私有财产,也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直接关乎职工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对其直接侵犯,显然有违宪倾向。

  在德国、比利时、荷兰、法国、俄罗斯等国家,都有破产企业优先清偿工人工资的法律条款。实践也已证明,在我国社会保障尚不健全的阶段,企业破产时首先考虑和保障职工的利益,有利于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刘效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