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名义丈夫不担扶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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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3:52 大众网-农村大众 |
2003年初,年仅20岁的五莲县于里镇女青年陈某经人介绍与小自己一岁的莒县库山乡男青年孙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次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陈某因身体不适先后到莒县、五莲、潍坊、济南等地住院治疗,被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 起初,孙某尚能陪同陈某一起治疗,并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后因孙某感到无力继续 承担医疗费用,双方遂于2005年11月解除了同居关系。2006年3月,陈某一纸诉状将孙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孙某承担其治病支出的医疗费3万余元。莒县法院东莞法庭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由孙某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 张兴奎许传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