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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赔偿厂里的损失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4:12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我系某纺织厂的保安,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半年后,我由于觉得工作性质简单枯燥,便提出了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厂里没有同意,我一气之下在值夜班时擅自离职后一直未归,结果我所看管的仓库失窃,给厂里造成了五千元的损失。厂里以我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我应赔偿厂里的损失吗?

  小孙

  答: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你与厂里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但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可以变更和解除,《劳动法》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做了规定。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时间要求。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虽然向厂里口头提出调换工作,但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它缺乏劳动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书面申请)和时间要求(提前三十日),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双方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未终止。因此,你在没有依法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擅自离岗,给厂里带来的损失应予赔偿。

  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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