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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务员身份在彩铃中含混不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4:53 正义网

  在贵州省黄平县,很多公务员的手机铃声在一夜之间全部变成了同一首歌曲,并且在变化之前公务员毫不知情。据举报人说,全县300多名副科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全都统一换成了宣传黄平的彩铃,有的甚至家里的电话都被更换了同样的铃声,并且在更换之前,大部分人都不知道铃声被更换。(8月29日《成都商报》、央视《中国法治报道》)

  公务员统一彩铃的事件并非头一次出现。在去年,江苏盱眙县政府也在没有提前告

知的情况下,将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彩铃设置为宣传词和宣传歌曲,以此为该县举办的第五届中国龙虾节做宣传。此事件曾一度沸沸扬扬,引来一片炮轰之声。贵州省黄平县有关领导看来并未以此为前车之鉴。

  对黄平县和盱眙县的此种做法,有人认为是公权越界,剥夺了公务员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对其私有财产的一种侵害。公务员是否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统一设置手机彩铃和宅电彩铃,涉及到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等问题。

  在封建时代,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是一种主仆关系,是绝对主权与绝对顺从的关系。所谓“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官吏作为“公务员”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如果按照这种思维,公务员的手机彩铃和宅电彩铃当然是可以随时设置或更改,而不用征求其意见、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近代建国以来,以国家与公务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轴的近代公务员制度渐次建立,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演变为直接代理关系。这种职务关系表现在:公务员可以以特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该行政机关,同时公务员并不丧失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即公务员具有“公民”与“行政人”的双重身份。

  当一个人一身兼具“公民”与“行政人”双重身份之后,角色冲突就随之而来了。为避免这种角色冲突,关键是要在不同情境下明确区分公民身份与公务身份。一般而言,以公务员所从事活动的公私属性为区分标准显得最为得当——当公务员投入柴米油盐的私人事务时,他就首先是“公民”,“公民身份”占主导;而当他正行使职权、从事公共事务时,他只能放弃“公民身份”及其相应的权利,按“公务身份”的规则做人。

  因此,对于宅电彩铃,公务员以其公民身份,是绝对有权选择是否设置铃声和采用什么铃声的;而对于手机彩铃,公务员以其行政人身份,则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来设置铃声。当然,也由于其行政人身份,公务员设置彩铃所产生的费用,则应公事公办、由政府部门承担,且在设置彩铃之前,应该被提前告知。在黄平县,副局级以上干部享受着电话补贴,按照要求设置彩铃无可厚非;但对于副科级干部,费用却要其自身承担,显然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当然,不论是副局级以上干部或副科级干部,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强制将其宅电设置为彩铃,则显然是侵犯了公务员作为公民的权利。

  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处理行政行为时,则会产生行政失职。譬如民警因为没有带枪担心自身安危,而对歹徒刀口下的受害者见死不救等,对普通民众而言,只是一个思想境界问题,对于民警则属于渎职;当公务员处于公民身份时却以公务员的面目去从事个人行为就会发生越权以权谋私形成行政渎职,譬如公务员公费旅游、公务员经商等。不厘清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公私不分的情况便容易出现。相较公务员被强行设置彩铃而受到的损失而言,公私不分更多的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

作者: 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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