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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热点快评:有权撤销是很硬的一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徐迅雷

  监督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多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它体现了人大实行法律监督的延伸性和具象化。监督法条文的设立,不是用来观赏的,比如它规定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下一级不当决议,就是很硬的一手。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等等,

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大就“有权撤销”,这样的“釜底抽薪”就是治本之举。

  当然,监督法要落到实处,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二加二”。“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向来很强大,而且有些问题是常年积累起来的,大抵属于“积重难返”,比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比如“两院”工作当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些公民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不是有了监督法的法条就能一切迎刃而解的。或许,在具体的施行中,监督法同样会遭遇“执行难”。

  “监督”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关键词”,但是,有监督就有反监督。“反监督”的形态会有很多,比如防监督、顶监督、避监督、架空监督等等。有些被监督对象很聪明,它给你来软的“反监督”,让你监督的拳头打在棉花上。所以,在施行监督法时,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确实需要执法勇气和执法艺术。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人人都知道“监督”两个字的重要,监督作为公共产品是不可或缺的;而在我国的行政领域,原本就有不少具体的监督办法、监督规定、监督细则,但种种实践中的监督情形和监督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所以,我们特别期待人大的这部监督法能够得以很好地施行,能够被充分地尊重和信仰,能够成为“监督”的“航空母舰”,能够为其他领域的监督树立璀璨夺目的榜样。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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