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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热点快评:监督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郭松民

  《监督法》的制订堪称“20余年磨一剑”,端的是慢工出细活。一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委乔晓阳对该法的介绍,就觉得很好。而其中最有威力,在今后的实践中能够起到“削铁如泥”之效的,应该就是这一条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实际上等于授予了人大对本级政府行为的“否决权”,非同小可。极而言之就是如果人大不点头,那政府就什么事也办不了。从逻辑上说,政府为了避免出现这样局面,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就会反复地和人大沟通和协商,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政策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无疑,这对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都是大有好处的。

  但这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人大今日固然是“利剑”在手,但它究竟有没有意愿,有没有能力来坚定地、恰倒好处地来使用这把“利剑”呢?人大并不是抽象的,它也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所以在我看来,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意愿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人大代表的构成。而行使监督权的能力问题,则与他们的议政能力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诚哉斯言,监督自然也不例外。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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