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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生关注:法院查封记者私财令人费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王学堂

  6月15日和22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披露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问题。富士康认为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7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记者王佑和《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元,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了两名记者的房产、汽车和存款。这是目前中国向媒体索赔金额

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见今日《羊城晚报》)

  在这个法治的时代,随着各种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公民的诉权日益膨胀。因此,对一桩刚刚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只需平常对待。但这桩发生在深圳的案件却有其不寻常之处。

  一者,法院在诉讼阶段查封、冻结两被告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大有疑问。对公民的房产,虽然我国尚未确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人权利城堡理念,但宪法也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第三十九条),且房屋作为公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无论是民诉法的执行程序还是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都传递给我们这样一个信息,对公民房屋的诉讼处分必须要谨慎。我们更知道公民的银行账号等是公民重要的隐私,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该账号才予以查询冻结,这家企业是如何得知这两位记者的账户信息的,需要进一步深究。

  二者,本案的受理程序大可玩味。因新闻中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这样解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被告之一的翁宝是第一财经日报的编委,而王佑则是该报的记者,法院何以视最高院的规定而不见?

  这桩案件有如此多的疑问,实在让人费解。但愿深圳中院能够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还公众一个知情权。或许这一点,比本案谁输谁赢更为重要。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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