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自查自纠”就不算受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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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6:03 南方网 |
上海青年报网络版 苏乔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近日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表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公立医院医生收受药商回扣属不属于受贿,在法学界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这是公务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另一种则认为医生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公务行为, 不能按犯罪处理。这所谓的理论分歧,对治理“处方回扣”问题产生了负面影响。医疗回扣入罪是令人期待的,但在裴显鼎的讲话中,却有另一点让人费解。他说,虽然收受药商回扣无疑是受贿,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在自查自纠阶段由本人自己承认的,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处罚。这一表态,并不妥当。 其实所谓的“医疗回扣自查自纠可以免于处理”,在潜意识里仍然把收受医疗回扣当作一种道德问题而不是犯罪。谁又敢说,你一旦杀人放火或者贪污腐败了,只要“自查自纠”就能没事了? 事实上,在卫生部门历次刮起的所谓“整治医疗红包风暴”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在上级部门正式介入调查之前,总有一个所谓“自查自纠可以免予处理”的前置程序。虽然这个前置程序被卫生部门普遍认为是鼓励医生们自己“吐出红包”的好办法,但在实际效果上,主管部门的举措会给医生们这样一种心理暗示:收受医疗红包不算什么,只要在“风暴”刮起之前交掉一部分,就可以万事大吉。 惯性的力量是很大的,它很多时候能让我们错误地以为存在即是合理的。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虽然认为医疗回扣属于受贿,应该动用法律的武器进行干预,但长期以来医疗系统“自查自纠可以免责”的惯例,却又让他的讲话留下了一个令人遗憾的尾巴。但愿这个“尾巴”不至于给那些主张“医疗回扣不算受贿”的法学家们留下口舌。(编辑:张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