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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监督立法之"花"结出法治之"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7:18 浙江在线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3号、第54号和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中监督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新京报》8月28日)。

  应该说,这部监督法经过长达20年时间的反复酝酿,在社会的翘首以待中的颁布,并具有针对性的列出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等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合法权利,赋予了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权。不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对“一府二院”监督是一个有力推动,且对社会民主政治的进步都是一件绝大的好事。

  其实,在这部监督法颁布之前,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相关的人大法律也赋予了各级地方人大具有立法、监督、任命与地方重大决策的权力。但由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没有设立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在具体社会生活中,人大的监督工作中总给人有一点无从着手的感觉。由此也出现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大多是自已决策、自已实施、自已管理与自我监督的现象。想这,在一些地方的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已屡见不鲜。而这些没有监督与审查的行政决策,不仅已经或可能侵犯了不少公民、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各级人大权威与民主社会的进程。所以,期待随监督法的颁布与实施,将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化为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的具体监督,就应成为地方人大日后提高自身权威及推进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工作。

  还有,法律作为一种与其它社会行为规范不同的,就是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在具体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守则、且在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条件下,其才能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权威,也能把社会公正的信念值入人们心中而成社会观念的一部分。而在此前提下,监督法的实施情况,不仅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以及其在多大程度得到规范有关,且对公民、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实现密切相关,还由于其对社会的引导与示范影响,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民主进程。就此而言,如果将监督法的通过颁布称作法律之“花”的话,那日后监督法的实施,以及其是否能在通过地方人大的监督,使其能成地方行政工作中的守则、或者通过强制成为行政规范,就可以说是法律之“果”了。

  所以,面对监督法的通过与日后的实施,笔者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选民,热切的期待着通过地方人大的工作,使监督法的立法之“花”能结出社会的具体法治之“果”。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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