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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拼车”的制度困境与身份谜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8:00 光明网
邓海建

  南京上班族兴起收费拼车,被指合理不合法。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日前在江苏南京悄然升温。自发的互利行为,却带来理与法的冲突。南京市客管处负责人说,只要是收费的拼车,都是违法的,必须严厉打击。(8月24日《人民日报》)

  有时候城市资源还真是一块“七巧板”,只要拼接得当,化解的决不只是“公交太

慢,地铁太挤,买车太远,打的太贵”的小困难。城市里自发的“拼车现象”并非出于政府要员及经济学家的制度谋划,而源于升斗市民的逐利本能和效益动机,但其带来的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和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远远超越了许多力图改进社会福利的精英们的制度设计。这是市场的力量,印证着亚当?斯密“自然自发的制度最有效”的预言。问题是,它合乎节约社会、市场经济、社区人际之“理”,却似乎不合乎每个城市在若干年前出台的《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于是在显然的利益博弈格局里,既是利益关联方、又是路运管理方的客管处自然“合法”地给其“抹黑”,欲除之而后快——更大的问题是:在这一城市新象的裁量中,乘车的市民没有话语权,“拼车”创造的节约价值被忽略不计,而最值得深究的、过时的部门法规却没有人出来质疑——到底是“拼车”不合乎法理、还是旧法已然不合乎这个时代的逻辑?

  教条式地纠缠在“拼车”的身份谜局上是没有意义的,谁说“拼车”就一定违法、是“黑车”呢?所谓的“黑车”,是指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车辆——“拼车”显然不是以运营为目的;现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拼车”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司机主动招揽乘客,不按计价器收费,与乘客谈价收费,乘客互不相识。小区邻居、单位同事等熟人之间的“拼车”行为应该称为“合乘”,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互助行为,只有民生效应而无盈利性,谈何违法?历史而言,对于公民之间的互助性行为很多国家还以“不征税”的方式提倡保护之,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生活品质,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成本问题。

  其实,类似“拼车”这样的“发明”,是公民自身利益市场化整合的产物,如果说其“合法身份”有悖论,那也是凸显了这个时代的“制度困境”:当一个城市“拼车盛行”时,路运管理者恰恰最当反躬自问:如果城市公共交通廉价而便利,谁还会承担着遭遇陌生人的危险成本去“拼车”呢?“严打”一种缓解交通拥堵、节约能源的可行之策真的就很“合法合理”?“拼车”当然会出问题,这是和公交也会撞死人一样的道理,但是,与节约能源、减轻污染、缓解道路拥挤这些良效比起来,疏导“拼车”问题上用点力气,比打压恐吓有意义多了吧。

  “顺风车”在国外早司空见惯,在德国、新加坡,赶上交通高峰期,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会被罚款。韩国早就实行出租车“合乘制”;阿姆斯特丹上世纪就推行“汽车共享”……严刑峻法和道德说教是无益的,因为“拼车”究竟不是洪水猛兽,给它一个制度设计的出口和一张温情的身份证也许才是一个睿智务实的城市该有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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