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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KTV版权收费:关键是过程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8:00 光明网
魏英杰(杭州编辑)

  如果收费是迟早的事,我们不仅应关心“谁来收费”,还应该在“如何收费”、“如何分配”上面多花点心思。此中关键,就在于像国家版权局此次对收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一样,全方面公开收费与分配的过程。

  国家版权局公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该消息一经传出,马上成为许多报纸的头条。毕竟,卡拉OK厅乃大众娱乐消费一大场所,开收

版权使用费很难不会牵涉到广大消费者。

  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我举双手赞成该项收费。毫无疑问,通过这一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具体操作中体现这一目的。

  遗憾的是,从很多报道来看,这一点尚未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当然,这也不难理解。

  因为该项收费尚未正式启动,相关收费主体的“合法性”自然成为话题中心。比如,该项收费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联合收取。前者是一家非营利性民间社团,后者尚未经过民政部正式批准(法律上尚不具备收费资格)。既是民间社团,其行业性收费又有强制性收费之嫌,受到一些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即便撇开上述因素,此项收费在两家协会之间如何具体分配,协会与著作权人之间又如何分配,也是一大麻烦事。因为,该项收费包括音乐和MV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二者各自所占比例多少,本身就很难说清楚。简单一刀切的话,又牵扯到协会与著作权人的分配问题,不能保证不会引起著作权人的非议。

  还有,不同音乐作品的使用频率肯定是大不一样的。假设一首歌每年被点唱一万次,另一首歌则只有一百次,这两首歌分属不同著作权人的话,又当如何分配其版权收益?采用目前这种混合收取的办法,难说不会影响到分配的公平性。

  此外,协会固然是非营利性的,但其“运营成本”必然从收取的费用中扣除。据称,中国音著协在这方面的扣除比例是20%.一旦开收KTV版权使用费,这笔费用将十分可观。由此看来,如何让运营成本扣除比例规范化,也是立法应关注的问题。

  收取KTV版权使用费的基本合法性源自著作权人的授权,两家协会只是代表著作权人对使用单位进行收费,那么,只有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体现,才能够保证该项收费不会偏离其规范KTV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维护著作权人权益乃至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和目标。

  因此,如果收费是迟早的事,我们不仅应关心“谁来收费”,还应该在“如何收费”、“如何分配”上面多花点心思。此中关键,就在于像国家版权局此次对收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一样,全方面公开收费与分配的过程。因为,没有过程公开,就难以保证结果公证。进而言之,两家协会对公开所有账目应有操作上的认真准备,否则,更大的争论可能还在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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