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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设定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0: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同时,不得对借读生按择校生收费,也不得对择校生按借读生收费。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我省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进行规范,以防止某些学校借择校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从2007年秋季开始,我省公办高中将执行统一的择校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其中,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

期1000元。这些收费标准均已包含学费,而且只能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为择校费设置上限,是为将来逐步取消择校费做准备。

  主管部门表示,现行择校费标准高于本次公布标准的,必须下调;低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择校费标准,但其前提是不能突破公布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并且须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才可执行。

  按照择校生须限制分数、人数、收费标准的政策,主管部门要求各市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收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两部门强调,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同时,不得混淆借读生与择校生,不得对借读生按择校生收费,也不得对择校生按借读生收费。

  今后各地公办高中在被评为市级示范或省级示范高中后,学费和择校费需作相应调整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凡招收择校生的学校,要从择校费中拿出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

  据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扩大择校生招收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招收的学生收取择校费,擅自提高择校费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本报记者孙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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