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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上海价格”为KTV版权费定基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10 东方早报

  自8月21日国家版权局提出每包间每日12元的KTV版权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除了看到北京钱柜涨价50%以上的消息,一直没有看到期待中的业内反响。8月28日,我们终于看到了来自业内的“上海声音”。

  当日,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召集沪上近40家KTV企业及媒体记者召开座谈会,郑重宣布就国家版权局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上海KTV行业的看法。协会

明确提出“每间包房每天1元”的“上海价格”,并于当日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依法听证。据悉,这是卡拉OK版权收费事件以来,该协会第二次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上一次是向国家版权部门提出的。协会同时还提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未完成登记获得国家民政部批准,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进行包括制定收费标准及开展收费等相关活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版权局提交的标准并未通过会员大会这一法定程序。

  有理由相信,“上海价格”的提出,将会对全国的KTV版权收费问题产生连锁反应。而且,上海拥有卡拉OK包房27000间,这一规模在全世界绝无仅有。以上海在KTV行业的绝对领导地位,最终落实的“上海价格”和具体收费方式,有可能成为全国价格和收费方式的一个基本坐标。不管收费标准和方式最终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KTV版权标准应该是利益多方博弈和协商的结果。必须在各利益相关方集体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虽然在KTV经营问题上,音乐著作权人不可能一一单独和经营者就版权问题进行协商,但像音乐家协会、文化娱乐业协会这样的协会组织,完全可以以集体的名义代表其行业利益,因此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付酬标准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举行价格听证会。否则,由本应中立的管理机构或中间代理机构直接定价,既有越俎代庖之嫌,其价格标准也会离合理价格相差甚远。一旦超出了市场能够承受的合理价格,后果只有两种:一是经营者拒绝配合,二是经营者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结果是多方利益同时受损。央视《东方时空》的调查即表明:八成消费者称若承担版权费将减少去卡拉OK频率。

  而12元的收费标准是高是低,其实并不难比较。我们选两个参照系:一是房租,二是正版音像制品价格。一个正版DVD二三十元,至少15首歌曲,平均每曲一元多,而且可以不限次数地重复使用;一个KTV包间一天平均能点多少歌?扣除房租、装修、服务、税收等费用,岂非全部替“版权费”卖命?二是如此高的收费标准,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可能一家KTV应交的版权费是房租的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但到了中小城市,版权费的费用将远远高于房租!而房屋的投资,显然远高于各类音像制品均摊到每家KTV上的投资。难怪有人惊呼,如果按12元的标准,仅仅版权费中20%的管理费一项,就甚至超过了上海整个KTV行业的年纯利润!

  除了收费价格高,以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也未尽合理。在实际经营中,卡拉OK企业所拥有的包房数和实际使用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就目前的经营现状来看,平均空房率在20%~50%,有些企业甚至“空大于开”。相关经营者有时也是靠天吃饭,遇到天气不好,全部放空也不是没有可能。谁使用谁缴费、不使用不缴费、多使用多缴费,用点击率的收费方式,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其实是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当然,如果价格合理,采用包月或者包年的缴费方式也并非不可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童大焕 刘景 任大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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