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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41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林报道:省卫生厅8月28日下发的《江西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为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率和管理率,控制我省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

,该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中心,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各级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除省卫生厅批准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活动。

  按照艾滋病“筛查免费,确证自愿、自费”原则,自愿咨询检测人员的艾滋病病毒筛查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但确证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对重点人群的筛查、确证等费用,则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

  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按照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可对以下人员实施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1.接受介入诊疗患者和外科手术病人。2.所有需要使用血液或血制品治疗的病人。3.临床表现免疫力低下或艾滋病可疑病症者。4.有性乱史、吸毒史、使用血液或血制品治疗史、供血浆史等既往高危史的就诊者。5.接受性病诊疗者及其性伴。6.提供或接受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人员。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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