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 须缴费1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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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3: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刘浏)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在省内开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须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是1元/立方米。 《通知》要求,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的河道内,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元/立方米的标准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范围包括在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的经营销售砂石行为,但不包括防汛抗洪的采砂行为。 河道砂石资源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