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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破产法,也是拯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25 深圳商报

  阅读整部《破产法》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整部法律十二个章节中,最长的一章谈的却不是破产,而是第八章的“重整”,《破产法》全文共有1.5万字,这一章就占了1/5。

  因为引入了重整程序,就使得我们的《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复苏法、拯救法。它不是要让企业一破了之,而是要在企业濒临“死亡”时,先设法重整,确实无力回天,才依法“善终”。

  不管是从专家视角,还是从老百姓的角度,我们都明白一点,对于一间面临破产的企业,破产未必是最佳选择。破产清算等于是砸锅卖铁,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种利益最小化的选择,同时还会带来失业等社会问题。如果能够在严格的监控之下,对企业进行重整,让它活下去,往往能让企业产生比破产清算更高的价值,社会震荡也会更小一些。但是,如果我们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款,对重整的程序进行规范和监控,债权人就会害怕债务人的资产进一步流失,最终宁肯选择清盘,也不敢贸然重整。

  有鉴于此,引入重整制度及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也是各国破产法近年来纷纷修改和制定的重点,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把重整制度作为其主要内容,其中,尤以美国破产法最具代表性,其第11章有关重整的规定成为其市场经济实践中有关企业拯救的最重要的依据。近年来,美国的一些破产大案,如安然公司破产案、美联航破产案都适用了重整程序。所以,在《破产法》中增加重整制度,不仅是对《破产法》的完善,更是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

  根据《破产法》规定,当一个企业濒临破产时,可以有三种选择,即重整、和解或是破产清算。其中和解与破产清算都比较容易理解,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某种让步,让债务人能以变通的方式清偿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防止债务人被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就是解散债务人,把债务人的财产变价后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而最为复杂的选择就是重整,重整价值最大,难度也最大。既要让重整切实可行,又要避免被人滥用,所以,一定要有科学、精确、可行的程序设计。所以,“重整”才变成了整部《破产法》中最长的一章。一般来说,只要重整申请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暂时免除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期间,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从国际的经验来看,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真正走向破产只是少数,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了新生。所以,让更多的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新生,而不是破产,才是《破产法》的目标所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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