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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能否化解百姓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27 大河网-河南日报

  

“判后答疑”:能否化解百姓疑问?

  

“判后答疑”:能否化解百姓疑问?

  

“判后答疑”:能否化解百姓疑问?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法院对某起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也无从得到解答。因此,一些人在对法院产生怨恨的同时,便采取了申诉或者上访的办法,有的甚至成了多年的“上访专业户”。这不仅增加了社会矛盾,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针对这种情况,今年,省高级法院专门出台了旨在维护群众利益的“判后答疑”制度。那么——“判后答疑”:能否化解百姓疑问?

  今年,在省法院出台的许多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中,有一项制度引起了人们的特别关注。有人说,这项制度不仅体现了法院的亲民之举,更显示了法院执法为民的勇气。

  这项制度就是2006年2月21日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

  《规定》的第1条称,制定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那么,这项制度究竟如何呢?

  为啥这样判

  给你说清楚

  8月20日上午,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的办公室里,庭长吕艳珍正在给一个满脸怒气的当事人讲解着什么。其间,这个当事人不时大声嚷嚷。令人没有想到的是,40分钟后,刚才还吵闹不止的他,却带着微笑走出了二七区法院的大门……

  他叫史峰,是郑州市二七区一个城中村的居民,与一个叫周明理的是一墙之隔的邻居,两家都住着两层的楼房。2005年初,周明理在自家的楼房上又加盖了三层。楼房盖好后,史峰发现周明理家的楼房影响了自己家的通风和采光,遂找周明理交涉。一年过去了,史峰也没有交涉出一个结果来。

  2006年3月,史峰将周明理起诉到二七区法院,提出了“撤除周明理三层以上楼房、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尽管案件不大,却涉及生活中的相邻权问题,因此,吕艳珍决定亲自主审此案。今年5月,吕艳珍首先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6月,第二次调解仍然没有任何结果。

  见调解无望,今年7月初,经过审理,二七区法院作出了“驳回史峰起诉”的裁定。

  法院不支持自己的“合法”要求,史峰显得有些生气。过了一个多月,他说要申诉,并于20日上午带着裁定书怒气冲冲地找到了吕艳珍质问:“为啥这样判?”

  见到情绪激动的史峰,吕艳珍耐心地对他进行了答疑:“是否撤除楼房不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如果你要坚持撤除周明理家三层以上的楼房,应该到有关行政机关去反映……”同时,吕艳珍还找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给史峰看。看着清晰的法律条文和耐心解释的法官,史峰放弃了申诉的念头。

  8月22日下午5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史峰不停地摆弄着自己的衣襟,不好意思地说:“一开始我确实有些恼恨法官,经过法官的解释,也就不再闹了,是我自己的要求不合法。”

  “判后”

  为何要“答疑”

  一个时期以来,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对判决有疑问也无从得到解答,于是,他们对法院产生了怨恨情绪,并采取了申诉甚至上访的方式,有的为此成了“老上访”,不仅影响了社会和谐,也使法院受到了“无限申诉”的困扰。同时,有些法官由于“只管判案、不管息诉”,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办案的随意性,也使法院与群众之间产生了隔阂和距离。

  在这种背景下,今年2月,省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制度出台了。

  根据省法院的规定,判后答疑是指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在申诉、申请再审期限内,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疑问的,原审判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就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应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

  当事人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案件原审判庭提出异议、疑问的,由原审判庭直接答疑。原审判庭在答疑过程中应制作笔录……

  这项制度出台以后,的确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涉诉上访和申诉案件大幅减少。更重要的是,及时化解了一些当事人的疑问和怨愤。

  据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的许凤梅介绍:44岁的田秀系郾城区龙城镇徐庄村人,其丈夫因与别人发生纠纷而将他人告到法院,但法院最后判决她丈夫败诉。前不久,因对判决结果不服,田秀带着一肚子的怨气来到了郾城区法院。

  法官万俊华接待后,给她作了详细解答,并明白告诉她,其丈夫败诉是因为缺乏相关证据。最后,田秀满意地离开了法院,也不再申诉,一场误解就这样被化解了。

  在个别地方

  “答疑”成摆设

  然而,经过记者调查,尽管“判后答疑”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项制度却在个别地方成了摆设。郑州市的牛炳义对此有着深刻的体会,而他的体会来源于一起案件。

  2004年,地址在孟津县朝阳镇的三合公司与信誉公司发生股权纠纷,后来,信誉公司将三合公司起诉到孟津县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孟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合公司付给信誉公司股本80万元。一审判决后,三合公司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25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洛阳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三合公司认为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今年6月23日上午,带着疑问和申诉书,三合公司的代理人、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牛炳义来到了洛阳市中级法院要求答疑。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答疑要求却碰了“钉子”。

  当得知牛炳义要求第二次答疑时,为核实其反映问题的真实程度,7月11日上午,记者不公开身份,随牛炳义来到了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目睹了所发生的一切。

  当知道牛炳义要求答疑的来意后,案件的审判长立即就以“我有事,一会儿要出去,下星期再来”为由予以拒绝。冒着酷暑,开了两个多小时的车从郑州跑到洛阳,见法官不到20分钟就被打发了。牛炳义除了伤心,还有些生气。

  另据最新了解,目前,洛阳中院已对此问题进行了纠正。尽管如此,但至少说明,“判后答疑”在个别地方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更令人遗憾的是,“判后答疑”制度虽然已经施行了半年多时间,有些法官还根本不知道有这项规定。8月21日下午,当记者采访郑州市某县的一位法官时,他的回答竟然是:“判后答疑?有这项规定吗?我不知道呀!”

  最高法院:

  将规范答疑制度

  “判后答疑,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疑问的解答,它显示的是法院直面民众、公正执法的勇气和决心。同时也能及时化解一些社会矛盾,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院长郑水泉是判后答疑制度的坚定支持者,他对这项制度的社会意义有着深刻的理解。

  但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和建议。

  一位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法官说:“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没有必要实行判后答疑。”

  郑州市的刘建明则建议:“判后答疑,不能仅限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审案件也应答疑。”

  不过,更多的人则对这项制度给予了积极评价。

  据了解,除了我省以外,目前,广东、山东、重庆等10多个省市都施行了判后答疑制度。但各地法院的规定还不够统一、有些规定还不尽合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将统一规范判后答疑制度,以便让其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⑤8

  □本报记者李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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