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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27 大河网-河南日报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多、重复率高,有的法院重复率高达50%以上。近年来,“无限申诉”困扰着一些当事人和法院。最近,一项新的“判后答疑”制度在河南、广东、重庆等十余个省市亮相,成为定纷止争、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有效措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判后答疑”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一,“判后答疑”有利于法院教育公民自觉守法。行使释明权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判后答疑”是法官进行司法释明的形式之一,也是让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理解裁判结果和理由、理解裁判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必要方式,是人民法院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必要方式。

  其二,“判后答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信力。现代司法,应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任何判决,都必须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如果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诉,就可能助长审判中的恣意行为,就难以发现和避免案件审理中的错误,司法公正就有可能成为空洞的口号。“判后答疑”,让原审承办人面对当事人的疑问依法进行解释,让当事人口服心服,这自然会提升判决的公信力。

  其三,“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审案质量。有了“判后答疑”这个“关卡”,法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到判决后还有信访、答疑这一关,这有利于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其四,“判后答疑”有利于司法纠错救济手段的落实。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乃至法官道德素质的差异,法官裁判难免会出现考虑欠周、有失公平的情况,在“判后答疑”的过程中,最容易发现此类问题,从而最大可能避免错案。

  事实上,“判后答疑”制度也确实得到了群众的欢迎。这一点,从当事人的微笑中就能看出来。但从实际情况看,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法院还没有真正落实;有的法官甚至还根本不知道这项制度……

  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确保这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应成为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⑤8

  □真如闵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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