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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申报出口货物单证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53 深圳特区报

  税务部门提醒出口企业

  不及时申报出口货物单证将受罚

  【本报讯】(记者王欣通讯员陈俊峰刘国海徐景文)近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报关单数据比对,发现龙华某外资企业2005年度有

600万元出口货物单证未申报,涉及税款30多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优惠,而该企业为什么不仅没有享受优惠,反而遭到处罚呢?原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单证必须在90天内进行申报,企业未按时申报出口货物单证的,不但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而且要按内销征税。因该外资企业报关员在取得出口单证后未及时交给办税人员申报,逾期后又未按内销申报缴税,因此,除追缴税款外,还要对其进行处罚。

  记者从深圳国税了解到,近来,每期纳税申报都有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报出口货物单证而需要补税,而有少数企业在单证过期后,为逃避税款,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为税务机关无法发现。其实,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海关的信息共享,能及时掌握企业所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并查出未进行申报的出口单证。因此,税务部门提醒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一定要及时申报,如不能按时申报的单证,也要及时按内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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