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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完善的物权法需界定“公共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6:00 光明网
曹林(北京编辑)

  此次物权法草案五审的一个亮点是确认了“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可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平等保护很难实现,因为很容易以公益的名义把一个人的私产充公。

  一位政治学者说过,能否对公共利益作出明晰的界定,是考验一个社会政治与法律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与社会差不多所有交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定位——很

遗憾,被民间寄予厚望的《物权法》草案仍未能对公共利益作具体界定。

  据8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进入五审程序的《物权法》草案对公共利益未作具体界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解释说,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所以,法律委员会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不作具体界定,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事实上,缺了“公益界定”的物权法,会大大削弱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也使得“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立法初衷难以实现。可以说,在中国法律语境中,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对一部物权法的完整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

  一个人在物权层次上一般与三种对象发生关系:另一个人、集体、国家,所谓“群以界分”正是此意。一个公民与另一个公民的物权或财产纠纷,虽然目前我国的私法体系尚未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但基本的定纷止争还是能解决的——对一个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常常不是来自另一个公民,而是来自集体和国家,来自以集体和国家名义的公权侵占。

  这种侵占之所以能发生,正在于公法对私法、公权对私权、公益对私利的挤压——根本又在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像一块橡皮泥可以任公权依着自己的意志进行揉捏。比如,本来是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征地,结果一些地方政府却拿来办开发区、进行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盖工厂写字楼等等。

  既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最大的威胁来自集体和国家,那么“旨在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如果不清晰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在“群以界分”上扎好私产的篱笆,以严格的公益界定驯服公权力,这种“防公民不防政府”的物权法是很难保护私产的。

  确实,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但再不同、再复杂,也是有着共性的,那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这方面民法权威梁慧星教授有着专门研究,他说,民法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机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等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统统不是社会公共利益。

  有人说,经济开发区搞起来了,对经济发展有好处。确实有好处,但这个好处是间接的,企业缴的税多了,可以用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加社会福利,但属于间接利益不是直接利益——如果就“公共利益即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进行全民投票,认同这种界定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此次物权法草案五审的一个亮点,是确认了“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可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平等保护很难实现,因为很容易以公益的名义把一个人的私产充公。从公法到私法,从宪法到物权法,始终回避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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