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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如何为义务教育尽“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6:08 华商网-华商报

  ■张贵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连日来,义务教育再次成为一个热门的公共话题———继日前教育部发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28日在解读义务教育法时表示:“目前教科书改动过于频繁”,“很多地方官员介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

放,教科书已经成为教育领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8月29日新华网)

  无论教育部的“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还是人大法工委抨击的“教材腐败”,在这里,实际上提出的都是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应当如何尽“义务”?如果说前者是着重从正面、“不缺位”的积极主动角度指出了义务教育的政府义务的话,那么,后者则侧重从反面的“不越位”角度强调了政府的另一种义务———即不过分介入教育具体事务、充分尊重教育自主权的义务。

  事实上,对于一个正常的公共治理过程而言,政府越位的危害性一点也不比缺位小。以教育腐败为例,审视近些年来各个腐败高发的教育领域,如教材、招生、基建、人事等等,不难看出,这些领域之所以腐败频频乃至不断成为“腐败重灾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与权力密切相关。换言之,权力干预、越位的程度实际上决定了这些领域腐败的深度。教材腐败的基本背景是“官员介入”,招生、基建、人事管理中的教育腐败同样如此,如前阵一位招生黑中介对记者的直言不讳:“我们只是跳梁小丑,真正的幕后黑手是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这类实权派……”(5月29日《华夏时报》)

  政府有关部门的站位不当,也是长期以来应试化痼疾难除、素质教育步履艰难的一个重要内因。道理很明显,依据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内的公立教育机构,实际上都是行政权力的附庸而非教育权利的绝对主体———大到人、财、物的管理,小到招生考试、教材课程设置等具体教育行为,真正做主、“说了算”的,常常竟然是权力。教育评价机制也不断行政化———遵循一种眼前的政绩规律而非长远的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应试而非素质教育大行其道,自然不可避免。正如教育部长周济指出的,“一些地方政府习惯用升学率评价当地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水平,实际上形成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奖惩机制”。

  如果我们承认《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法治的一部分,而法治的宗旨在于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话,那么政府之于义务教育的“义务”,概括起来其实就是一句话:让权力的归权力,权利的归权利———使政府权力真正恪守服务本位,充分服务而又不越俎代庖过分干预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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