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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签订“霸王”条款 法院判决补发工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8: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8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天天乐”超市补发原告张艳英劳动工资报酬939元。

  2004年6月1日,张艳英与吉水县“天天乐”超市签订了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聘用的员工没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张艳英在该超市上班至今年4月30日止共计23个月。不久前,她以“天天乐”超市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为由要求补发工资。在双方协商未成、劳动行政部门又决定不予受理后,张艳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艳英与“天天乐”超市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天天乐”超市的格式合同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应补发张艳英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报酬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报酬差额合计939元。

郭远富 刘四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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